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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章程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月六日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一月二十日第十六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二月九日第十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三十日第二十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三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五日第廿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第四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第廿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商業團體、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台中市商業會。
第三條: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工商業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中市。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七、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八、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九、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三、關於本會所有財產之管理及經營事項。
十四、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六條:本會舉辦之事業須經理事會決議,但重要者必須提請會員代表大會
    決定,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七條:本會得就有關商業之事項,建議於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
第八條:本會應答覆政府及自治機關之諮詢,並接受其委託。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本會會員分為左列兩種:

一、團體會員:
  凡在本組織區域內依法成立之商業同業公會應以取得立案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稱為團體會員。

二、非公會會員:
  凡在本組織區域內依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而無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應以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稱為非公會會員。
第十條:會員得舉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代表大會,年在廿歲以上者為限。
第十一條: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會員代表應將前年度會
     費於代表大會開會一個月前繳清者始得出席大會。
第十二條:會員中之各商業同業公會,非解散不得退會。公司、
     行號非因廢業或永久停業者及遷出組織區域外者,不得退會。
第十三條:本會各會員舉派之會員代表其名額依左列經費負擔標準辦理之:

甲、團體會員:
一、每年負擔本會經費新台幣貳仟元舉派一名。
二、每年負擔本會經費新台幣肆仟元舉派二名。
三、每年負擔本會經費新台幣陸仟元舉派三名。
四、每年負擔本會經費新台幣捌仟元舉派四名。
五、每年負擔本會經費新台幣壹萬元舉派五名。
六、每年負擔本會經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元舉派六名。
七、每年負擔本會經費新台幣壹萬肆仟元舉派七名。
  前項所稱之經費,包括甲類常年會費及乙類會費。

乙、公司行號會員:
一、每名會員代表,每年負擔本會經費為新台幣貳仟元。
二、公司行號會員所派代表以一人為限,由負責人或經理人充任之。
  其當選本會理監事名額不得超過應有理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丙、經費調整:
一、授權理事會按物價指數自動調整事後提報大會備查。
二、代表名額之增減應報經本會同意後行之。
  本修改章程案,追溯自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起實施。
第十四條:依本章程第十三條所定之會員代表名額,由本會於每屆第一次會
     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以書面通知所屬團體會員限期檢送決算以重新
     核定會員負擔金額及其會員代表人數,未依限期辦理者,仍照原
     定名額負擔經費。
第十五條:會員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
     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十六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舉派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
     應另派代表補充之。會員代表經會員舉派後,應檢具證明文件,
     并附具簡歷,報經本會理事會或由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審查合
     格及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得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有
     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
     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如因離職或具有本章程第十六條規定情事之一者,原派
     之會員應予改派。
第廿條:會員代表如已離職或發生本章程第十六條規定情事之一原派之會員
    不予撤換時,經本會查明,提請理事會通過後,應註銷其會員代表
    資格,通知其原派會員改派之,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廿一條:本會設理事廿一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七人,組織監事會,并於
     選舉理、監事時,另選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均由會員
     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本會理、監
     事遇有缺額,則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
     為限。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
     得列席。上項當選之理、監事,其名次依得票多寡為準,票數相
     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廿二條:本會設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充任之。
第廿三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
     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另得設副理事
     長一人,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產生。理事長
     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
第廿四條: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
     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
第廿五條:本會得設顧問,其名額七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聘請並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會任期同,必要時得列席會
     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以備諮詢。
第廿六條:理事及監事、顧問均無給職。
第廿七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者,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應受連任限制之理事或監事,不
     得當選為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
第廿八條:本會如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提經理事會通過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第廿九條:本會理、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
     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四、於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或由主管機關
  依法予以解任者。
五、違背法令,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而受主管機關依法予以撤免
  其職務之處分者。
第三十條:本會得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設總幹事一
     人,秘書一人、業務組、總務組組長各一人、稅務服務台、會計
     室主任一人、幹事及助理幹事若干人,但如因經費不足,得酌予
     減少聘用,其辦事細則及服務規則另定之。
第卅一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卅二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案。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理事會之經費收支。
第卅三條: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協助理事長執行理事會議決案。
二、策劃及推行會務業務。
第五章 會議

第卅四條: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卅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由本會常務理、監事組織主席團、輪流擔
     任各種議事主席。
第卅六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七條: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之選派。
第卅八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各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必要時召
     開之。理事、監事及常務理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第卅九條:理事會開會時,以理事長為主席,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
     事過半數之同意行其決議。但理事之辭職,應以理事過半數之出
     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理事長如無故不依章程第卅八條規定,召開理事會超過二個會
     次者以不願執行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
第四十條:監事會開會時,由常務監事召集,并由理事會辦理之,常務監事
     為監事會開會時之主席,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
     之同意行其決議,但監事之辭職應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
     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常務監事如無故不依章程第卅八條規定,召開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
第四一條:常務理事會開會時,以理事長為主席,以常務理事過半數之出
     席,出席常務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其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
     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理監事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連續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理監事會議紀錄應將出席、缺席、請假及公假者之姓名分別載明。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二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入會費:團體會員及非公會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入會費按照其負擔全
      年常年會費二分之一計算之。
二、常年會費:
1.團體會員按照其前年度常年會費歲入結算總額最高十分之一負擔之,
稱為甲類會費。但不得少於原來所繳會費金額。
2.非公會會員負擔額由理事會審議提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徵收之。
三、特別會費:由各團體會員於其常年會費外之其他收入百分之三負擔之,
  稱為乙類會費。
四、事業費:依本章程第六條規定程序辦理之。
五、委託收益。
六、孳息。
七、補助金。
第四三條: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四四條:本會之預算、決算、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五條:本會之預算、決算、會務、業務辦理情形,每年須編造報告并刊
     佈之。
第四六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罰則

第四七條:凡不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之商業同業公會或公司行號經以書面勸
     導限期加入,無效時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處理。
甲、商業同業公會
一、經本會通知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限三個月內入會。
二、經主管機關通知仍未入會者,由主管機關依據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七條規
  定處分之。

乙、無所屬團體之公司行號:
一、經本會通知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限三個月內入會。
二、經主管機關通知逾期再不入會時,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
  元以下罰鍰。
第四八條:本會會員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者,經勸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或
     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本會一切權益。
四、罰鍰: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
     佰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四九條:公司行號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本會查明屬實者,應提經理事
     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第五十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
     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五一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修正,并報奉主管
     機關核備後施行之。
第五二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
     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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